各学院、相关职能部门:
2024年4月26日,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》(以下简称《学位法》),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做好《学位法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学习宣传。各学院、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学习宣传与贯彻《学位法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,加强组织,精心部署,开展主题鲜明、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。将《学位法》作为部门工作会议、党政联席会议、全体教职工会议、导师培训、班会等会议的专题学习内容,组织师生深入学习领会,准确把握法律规定。重点学习《学位条例》与《学位法》的差异比较,学习资料见附件3。
二、做好实施准备。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要在《学位法》施行前全面梳理现行规章制度,凡与《学位法》规定不一致的,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工作,及时进行修订完善。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学位授予工作,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保障人才培养质量。
三、推进分类培养。《学位法》明确“学位分为学术学位、专业学位等类型”,强调两种类型分类发展、分类培养。各学院要将《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》一并纳入学习内容,深入推进科教融汇、产教融合。
四、落实主体责任。各学院、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《学位法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,及时总结工作经验,为学校正式贯彻实施打好基础。请各单位于2024年11月11日前,将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《学位法》工作小结及相关宣传报道资料报送至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。
联系人:李庆 办公地点:D0102-1
联系电话:81870372
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
2024年10月31日